股东想“金蝉脱壳”?法院:一人公司欠债,你得自证清白!


案件简介:一人公司欠钱不还,股东被追债

话说在河北张家口,有家房地产开发公司(简称“某某公司”),老板就一位——董某欣女士。这可不是普通公司,而是一家典型的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”:股东只有她一个,公章、账本、决策权全攥在自己手里,说一不二,好不自在。

可风光背后也有风险。这家公司跟江苏南通一家建筑集团(简称“某某二建”)签了施工合同,结果工程干完了,钱却没给够。某某二建一纸诉状把某某公司告上法庭,顺便把唯一股东董某欣也拉进了被告席——理由很直接:你是一人公司的老板,要是不能证明公司财产跟你个人财产分得清清楚楚,那公司欠的债,你也得一起还!

一审、二审法院都支持了这个观点,判董某欣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董某欣不服,跑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,喊冤道:“我跟公司账目分明!我们只是偶尔借点钱,都有合同、有流水、还有审计报告,怎么能说我混同呢?”

为了“自证清白”,她这次又搬出一堆“新证据”:银行流水、借款合同、记账凭证,甚至还请了一家会计事务所专门出了份《资产独立性专项审计报告》,信誓旦旦地说:“看!我们财务完全独立!”

法院怎么看?别拿“花架子”糊弄法官!

面对董某欣的“证据大礼包”,最高法的法官们可没被唬住,反而一眼看穿了其中的“水分”。

首先,审计报告不是“免罪金牌”。法院发现,她之前提交的年度审计报告内容残缺,连基本的“财务情况说明书”都没有;更尴尬的是,出具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签字会计师,早就因为违规被财政局处罚过——一个“有前科”的机构出的报告,可信度自然大打折扣。

其次,单方委托的审计等于“自说自话”。这份所谓“专项审计报告”是董某欣自己找人做的,资料全是公司提供的,结论却写着“股东与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”。可事实是,双方明明签了多笔借款合同!连基本事实都对不上,这份报告岂不是“睁眼说瞎话”?

再者,银行流水也不能“选择性展示”。董某欣只提供了部分账户流水,有些地方还被遮挡,根本无法全面反映她和亲属(比如丈夫、姐姐、母亲)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。法院反问:如果真没问题,为啥不敢亮出全部账目?

最关键的是,法律早就划了红线。《公司法》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: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自己证明“公司是我开的,但钱是我的我的、公司的是公司的”。如果你证明不了,那就默认“公私不分”,公司欠债你得一起扛!这不是法院“刁难”,而是立法者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设下的“防火墙”。

至于董某欣抱怨“法院没主动帮我查账”“没提醒我做司法鉴定”,法官也笑了:举证责任在你身上,你不积极举证,反倒指望法院替你干活?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!

结局:再审申请被驳回,股东仍需担责

最终,最高人民法院裁定:董某欣提交的所谓“新证据”要么早就存在,要么漏洞百出,根本不足以推翻原判。原审程序合法,适用法律正确,驳回其再审申请。

这个案子看似复杂,其实道理很简单:开一人公司,爽的是决策自由,苦的是责任自负。你想享受“一人说了算”的便利,就得承担“账目必须清爽”的义务。别以为随便找个会计事务所出个报告,就能蒙混过关。法院要的是真实、完整、经得起推敲的证据,而不是“纸面功夫”。

所以,各位老板们,尤其是独资创业者,请记住:公司不是你的“私人钱包”,公私账目必须泾渭分明。否则,一旦公司惹上官司,别说“金蝉脱壳”了,怕是连自己的房子车子都得搭进去!

案件来源:(2025)最高法民申2229号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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