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下令停工,开发商就能拖欠工程款?最高法院再审说:不!
分类:合同法 | 案件类型:(2024)最高法民再17*号
开头
你有没有见过这种事:
你跟开发商签了施工合同,进场干活,干到一半,政府一纸征收令下来了:这块地要旧城改造,停工。
工程就这么停了。你找开发商要已完工程的款子,开发商两手一摊:政府让停的,怪我咯?钱等征收完了再说。
你是不是觉得,活都干了,凭什么不给钱?
最高法院这个案子,判得很明白。
案情故事
2011年3月,某建设公司跟潍坊某置业公司签了一纸施工合同。
工程:”某某广场”
地点:潍坊市**路西北角
建筑面积:约95000多平方米
合同价:约1.68亿元
签约当天,置业公司还收了建设公司200万元履约保证金。
一切看起来都很正常。但很快,出事了。
2011年,政府连续发出征收公告、房屋征收决定、冻结通告——这块地范围内,旧城改造,全部停工。
工程从2011年7月开始停,断断续续到2012年彻底停工。
建设公司急了。多次发函催促置业公司确认工程量、支付进度款、协商赔偿损失。
对方呢?石沉大海。
2011年12月,建设公司一纸诉状把置业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:
- 工程进度款2723万
- 利息损失709万
- 停工补偿费962万
- 确认对所施工部分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
- 共计约4400万
双方交锋
建设公司的主张:
活我们干了,工程量有确认单、签证单为证,钱你不给,说不过去吧?
政府征收是客观事实,但这不影响你已经产生的合同义务。征收公告发出来之前,我们就已经施工完成了一定工程量,这部分的价款你应当支付。
而且,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我们的法定权利,不因工程停工而丧失。
置业公司的抗辩:
第一,政府征收是不可抗力,我们也是受害方。不是不想给钱,是真没钱了。
第二,工程没有完工,结算没有最终确定,建设公司单方面主张的金额我们不认可。
第三,利息和停工补偿费的主张标准过高。
第四,合同还没履行完,主张优先受偿权为时过早。
裁判理由
这个案子争议非常大,从一审打到二审,再到最高法院再审,还惊动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审。
核心争议就一个——政府征收能不能成为不付工程款的理由?
最高法院的观点非常明确:不能。
理由很简单:
第一,政府征收只是影响了施工进度,但不消灭已经产生的合同义务。建设公司已经施工的部分,对应的价款就应该支付。这跟政府征不征收没关系。
第二,置业公司在征收公告发出之前就已经存在履约问题,不能事后拿征收当挡箭牌。
第三,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法定权利,明确规定在民法典和建筑法里。即便工程没有完工、合同没有履行完毕,只要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,承包人就可以主张。
第四,关于工程款的金额,法院以建设公司提交并经核实的工程量确认单、签证单等证据为依据,而不是建设公司单方面主张的全部金额。
最终判决:
置业公司支付建设公司工程进度款125万余元,加上利息46万余元和停工补偿费41万余元,并确认建设公司在相应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。
核心观点
政府征收行为虽然客观存在,但不能成为发包人拖欠已完工程款的免责理由。活干了,钱就得给。这是底线。承包人依法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,不因工程停工或合同未履行完毕而丧失。
律师提醒
1. 政府征收不是免责金牌。如果发包人在征收之前就已经产生了合同义务,不能以”政府行为”为由拒绝履行。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对应的价款,必须支付。
2. 施工合同遇到停工,双方都要及时采取措施。承包人要保留好工程量确认单、签证单、工程进度报告等书面证据,这些都是日后维权的关键。
3.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的护身符,但要注意行使期限。法律明确规定了主张的时间要求,过期就丧失了。
4. 工程款的结算以已完工程量为准,不是合同总价,也不是单方主张的金额。没有最终结算报告的,以已确认的工程量作为依据。
5. 遇到政府征收导致的合同僵局,最好的方式是双方协商,确认已完工程量、结算价款、明确责任。互相推诿只会让损失越来越大。
政府征收是事实,但钱该给还得给。法律不拿政府行为当挡箭牌,也不允许漫天要价。一码归一码。
本文仅为普法分享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
